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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院再审须知

日期:2016-01-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河北省高级人民院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4、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

5、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6、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二、申请再审书要求

1、申请再审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6)受理申请再审书的法院名称;

(7)申请再审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其对方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及要求

1、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再审书,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申请再审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请再审书副本。

3、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干净清洁的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有条件的应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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