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是否还需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
作者:吴薇
问:我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我们认为既然是原审裁判错误,就不应由我方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请问法官,我公司的这种理解对吗?
答:首先,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原审裁判“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但并非是必然。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等同于原审是错案。
其次,引起再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和法官的自身原因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当事人恶意诉讼的情形。如在原审中恶意隐瞒重要证据,在申诉审查阶段才将实情托出,企图通过再审程序故意拖延诉讼;再如,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上诉权,而是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因申诉程序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从而达到规避上诉费的目的。因此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要求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有两种案件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综上,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按照你方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如果再审程序支持了你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审中你方承担的诉讼费也会根据再审裁判的结果重新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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