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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再审申请人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作为实际投资人的隐名股东能否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排除强制执行再审申请人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因与被告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第三人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绿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再审申请人石某、翁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赵某、邓某及原审被告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究竟应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裁判文书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的,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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