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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认定为再审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公司召开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并就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会议纪要》),该会议具有公司股东会议的性质,应认定公司召开过股东会议。
刑事错案中的检察职责预防和纠正错案是检察审前过滤功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和逮捕决定权对案件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方位的过滤和“质检”,发挥错案过滤器的功能。预防和纠正错案也是检察监督机能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本身就是对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检察官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当充分认知其预防和纠正错案的职责,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在错案预防和纠正中的机能。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信访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大踏步向前推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门槛”降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促进“诉访分离”,分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纠正冤错 让公平正义永不缺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五项原则、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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