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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如下法院应当再审的13项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再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为何在原审中没有提交,当事人需要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恶意。以下情形,法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但是作为裁判依据,就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作为裁判依据,再审应当基于“有新的证据”这一事由。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非审理上的程序错误,不属于此种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含以下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判决、裁定结果正确,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以下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不只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即也包括二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情况。但是如果一审中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限于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如果原审判决、裁定依据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虽然不属于此种情形,但仍可以考虑依据其他事由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来申请再审。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必须要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87—3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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