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无不当,不能再审。
裁判要旨:Ⅰ、经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当事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了公司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和现金凭证也均可证实其以现金形式足额认购股东出资。公司还为当事人颁发《股东出资证明书》。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Ⅱ、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并非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二审法院以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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