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江必新《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第972页
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234条)规定,先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执行异议或称之为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即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实体上的错误,在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原生效裁判程序性错误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第四,案外人为与原审无关、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以及原审中遗漏的必要原告或者被告,不属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案外人。属于原审遗漏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申请再审。属于原审中的第三人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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