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再审申诉律师 >> 再审 >> 再审须知

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日期:2023-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该处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等。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对案涉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请求增加担保债权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未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该部分内容,形成二审判决说理与判项明显不符情况,属于在二审中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情形,应予再审。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228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