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浅谈保证保险与保证之异同
    日期:2015-06-11 点击:644次

    浅谈保证保险与保证之异同 保证保险作为信用保险,一般多运用在分期付款买卖、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对信用要求比较高的交易方式中,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案件始于九十年代末,根据案情的不同和认识角度的区别,迄今共形成了三种理论,即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保证说”主张,由于保证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其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普通财产保险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该险种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担保法予以调整。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15-06-03 点击:586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

  • 论寿险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
    日期:2015-04-17 点击:137次

    论寿险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与否决定了公司各项财务活动能否有序运转,公司的效益和持续发展能力能否不断提高,公司能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不规范或执行不力,会直接影响到财务会计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甚至会给违法违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账外账、假报表、假数据等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影响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 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15 点击:192次

    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实际损失的限制。有实际损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条件。财产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赔偿金额的确定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日期:2015-04-08 点击:197次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认为受害第三人享有部分直接请求权。该观点认为在机动车商业责任险中,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商业性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人无直接请求权,但由于法律对强制责任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定而赋予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另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分析受害第三人的部分直接请求权,认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仅对部分项目享有直接请求权。

  • 保险公司是否可据理解产生分歧的条款免责
    日期:2015-04-05 点击:128次

    保险公司是否可据理解产生分歧的条款免责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赔付,除已部分赔付外,被告还应再向原告赔付残疾赔偿金。被告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张免责,因该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原被告双方对此理解有争议,应作对原告有利的解释,故被告据此免责的抗辩不予支持。

  • 保险公司股权拍卖中对竞买人资质的审查
    日期:2015-04-05 点击:192次

    保险公司股权拍卖中对竞买人资质的审查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中,对参加竞拍保险公司股权的竞买人资质的审查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对现有规定和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阐释,可以认定竞买人负有对其是否符合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资质的自我审查义务,而且这种自我审查和对照的义务应当在拍卖具体实施前完成。如果竞买人在明知其不符合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前提下,仍继续参加拍卖,在后续的中国保监会审查过程中,监管机构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竞买人的资质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此为由裁定前次的拍卖无效,并重新开始新的拍卖程序。

  • 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日期:2015-04-03 点击:680次

    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 对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日期:2015-04-02 点击:260次

    对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及建议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积极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告知当事人对有关保险资料应妥善保存。通过宣传典型案例,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公众对投保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了解,避免签订合同时疏忽告知条款等造成纠纷。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的纠纷,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使保险公司完善业务流程,缩短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的时间,减少客户的不满情绪;敦促保险公司内部理顺上下级关系,畅通理赔渠道,给下级公司以充分的理赔决定权。

  •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日期:2015-04-02 点击:163次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首先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