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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论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3-04 点击:238次

    论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它与工程担保并列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两大重要手段。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可以通过它将一定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业主或际包商只需要按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因保险合同约定风险而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时得到补偿,缓解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 工程保险理赔实务目录
    日期:2015-03-04 点击:213次

    工程保险理赔实务目录《现场查勘报告》是查勘人员反映整个查勘工作过程和内容的工作报告,是进行审核、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缮制《现场查勘报告》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字简练、情节明了。《现场查勘报告》由查勘人员缮制,一人缮制、一人复核、两人签章。除了对《现场查勘报告》上已列明项目完整填写外,还应对赔案的承保、出险、查勘、查帐以及定损、定责等情况予以必要的文字叙述,并明确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15-02-27 点击:872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可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我市两级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本案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进行了区别解释,即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物,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日期:2015-02-26 点击:280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新法虽然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而涉及保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因此,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日期:2015-02-15 点击:173次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解释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反映出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时就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揭示保险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运用意图解释,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件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所采用的条款的真实意图。

  •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日期:2015-02-04 点击:267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所以,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虽不甚规范,但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保险合同依法已成立。故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交付保险单。

  •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日期:2015-02-04 点击:194次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条款达成合同即成立。但保险的特殊性表现在很多基层保险的代办人、代理人具体操作保险代办事宜,并不是保险公司直接打印签字就算合同成立。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尽管是格式合同,但几十万件的保险合同不可能拿来以后马上批,必须一件件审核。一般规定有一周的时间审核,这一过程是行业管理的需要。

  •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日期:2015-02-04 点击:364次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这说明该保险合同事实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如果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尽管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不能生效。

  • 当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523次

    当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当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的约定有交叉重合之处时,投保人依据保险人承保责任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则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此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期待的赔偿是否客观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 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未尽提醒义务无效
    日期:2015-01-11 点击:239次

    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未尽提醒义务无效沭阳县法院经认为,吴某以韵达快运名义与常某订立运输合同,是以其设立的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常某的货物托运后有部分货物遗失,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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