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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投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日期:2022-04-28 点击:194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投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根据保险法第47条、《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同时,依据《查扣冻规定》第2条第1款、《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保险金进行出资
    日期:2018-05-07 点击:280次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保险金进行出资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第9条和2012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日期:2017-12-29 点击:299次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本案中关于等待期的长短等双方在投保时未有协商,而是由被告在特别约定部分直接载明为90天,“等待期为90天”是属于免除保险人的部分期间责任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就该条款未向原告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约支付保险金。

  • 保险利益的界定
    日期:2017-12-19 点击:434次

    保险利益的界定有财产险与没有财产险的价值、价格是不同的,根据不同期限,是有相应反映的,如果刚刚投保,肯定是要反映保险的利益之价值。是否可以建议在保险合同中设置这方面的条款。原车主已无所有权,而新车主又不是投保人,不能使车的损失保险落空,在条款上可以适当体现一下。例如《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父母在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可以选择哪些人身保险的种类
    日期:2017-12-09 点击:438次

    父母在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可以选择哪些人身保险的种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制,排除了父母之外第三人投保此险种的权利。在本案中,如果小军的父母亲想要为小军投保人身保险,可以投保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在内的多种人身险。

  • 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
    日期:2017-12-07 点击:548次

    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法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最新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平等的谈判力量。例如早期的劳合社保险,保险人在劳合社咖啡店寻找投保人,兜售保险,双方谈判的时间充足,同时因为交易类型简单,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容易有清晰的了解。

  •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例外原则
    日期:2017-12-07 点击:560次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例外原则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者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此,只要特定主体在经济上存在着风险,愿意以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在具有共同风险的人之间建立一个足够分散风险的共同体,法律就不应简单地以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利益,而宣告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例外原则。

  •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
    日期:2017-12-07 点击:274次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格式条款如何订人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也当然适用,它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保险人义务的规范

  •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日期:2017-12-07 点击:633次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者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 对“保险真空期间"的立法完善
    日期:2017-12-07 点击:297次

    对“保险真空期间"的立法完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出具保障证明。在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的效力与保险代理人出具的暂保单的效力完全相同。都是在获得保险人的正式承诺前,为投保人提供的暂时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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