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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判决,裁定书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私有房屋的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不同位阶的立法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造成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不统一。由于司法实践对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惑。
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目前,对于公房承租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公房管理法规,仅依靠政策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有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未依约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判双倍返还定金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违约。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证据不足,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是错误的,应予更正。本案应判决由违约方,即被上诉人王洪玄双倍返还定金给上诉人祁建华。另,本案讼争房出卖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不当,应予纠正。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马立民所持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不应属于同一诉讼之抗辩,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果即为一方腾退房屋、一方返还购房款,故此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马立民主张房屋买卖后履行审批手续、缴纳了相关契税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认为双方买卖房屋行为有效,因上述行为系基于双方买卖房屋行为之后而产生,故不能作为前行为即买卖房屋行为合法性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关系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均属物权)转移、变更的原因行为,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以及宅基地变更登记才是真正的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行为,具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加以区分也具有重大意义。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而买卖合同则遵循一般的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否登记,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即便是目前为了加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哄抬房价的现象发生,在行政管理上,对无权属证书的房屋不予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已足够。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承担债法上的责任,应更多地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应严守”的规则不应被轻易打破。
请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案鉴于卖房人何恩泉已经去世多年,其出卖房屋时取得了相关权利人同意以及当地村委会组织的批准,并取得了卖房价款,房屋买卖行为早已完成,而且房屋买受人何文永又拆除了所购房进行重建,投入较大,作为何恩泉遗产的相关房屋已经灭失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农村私房买卖行为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诸种原因,从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现有生活状态的稳定和谐,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确认何恩泉与何文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故对李耀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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