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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
公司或者认股人以及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追究发起人的责任当发起人认缴出资不足时,成立后的公司或者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对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发起人补交出资,这中间可能形成的诉讼为三种:第一,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对未缴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第二,公司对未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第三,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和未足额交纳出资的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未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在应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的条件资格 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我国,《公司法》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充任公司发起人并无明确规定,流行的法学观念认为: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还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该主张“法条化”。
公司发起人违法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起人的确是向公司而非其他发起人出资.由此认为发起人应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似乎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但它并非设置了发起人出资义务,而仅仅是对其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做出了细化规定,真正设定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是发起人协议。当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即按照发起人协议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支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等责任。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 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法定性源于其发起人身份。笔者认为,出资义务最本质的来源不是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也不是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而是来源于其发起人身份,是其基于该身份而必须为的行为。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是其之所以为“发起人”的根本。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对此无权做出更改,不可因其约定取消发起人的出资义务。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内涵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也应视为出资义务的一种,即在发起人瑕疵出资或公司股份未被全部认购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需共同承担起相互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相一致的法定义务,具体包括认购担保义务、缴纳担保义务和差额填补义务。资本充实义务是法律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设立成功而强制性规定的、由发起人的原始出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所派生出来的第二位出资义务,是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第二道法律屏障。
公司发起人概念的法律界定 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并对公司出资的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形式要件,表示发起人接受公司章程,愿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对公司出资”是确认发起人的实质要件,是发起人最本质的特征,发起人出资是公司成立与运营必不可少的资金和物质来源,是形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前提,是公司债权人、投资人的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
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伙协议。一般认为发起人合伙是民法上的合伙,应适用民法上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通常认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即告终止。因此,按照民法上对合伙人责任的要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一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为条件。
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追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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