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使他人致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由此可知,一般应将发起人为了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由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无过错的发起人还享有追偿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