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应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可以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
(2)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
(3)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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