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因此,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尽心、是否遵守法律和章程,不仅影响公司能否正常成立,而且会涉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规范,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公司法》严格规范了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他发起人对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为了确保股份公司的资本充实,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必须补足其差额,与此同时,《公司法》在第94条规定,对于上述出资不足和不实的情况,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都必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95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的赔偿责任。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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