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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有瑕疵的发起人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一种责任,对其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1.责任的性质
顾名思义,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乃是一种违反契约所生之责任。然而此处所称的契约究竟何指?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作出分析。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契约"系指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甚为繁杂,因此很多国家强制规定股份公司设立需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契约,其中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就会因违反发起人协议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中,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发起人订立协议。因而有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会订立发起协议,而更多时候,由于公司章程是由所有出资人共同制定的,出资人便把公司章程同时看作他们之间的协议来指导设立过程,此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就有双重意义:未生效的未来公司的根本性文件;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因而出资人若不按章程规定出资就构成对已按规定出资的出资人的违约。
2.责任适用的场合
有学者认为,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公司未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因为公司成立之后不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仅向公司承担义务,而不再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承担义务。但笔者认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不仅存在于公司成立前,同时也存在于公司成立之后。因为在公司成立时虽然公司的章程生效并成为调整公司各方当事人关系的基本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约定就必然消失,只要发起人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发起人没有使之失效的意思表示,公司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后依然可以存在,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3.责任的理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甚为繁杂,很多国家都强制规定股份公司设立需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我国2005年《公司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契约,其中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发起人的违约
责任等。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就会因违反发起人协议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与法律基础
4.责任相对人
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虽然已足额缴纳出资但未按期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尽管其出资数额和缴纳时间均符合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都无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都违约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双方当事人都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仅赋予守约的发起人,未守约的发起人无权要求其他违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5.责任的限制
上述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于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所主张的违约连带责任,尽管其对应的请求权是因投资关系所产生(因投资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违约责任的基础关系仍然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关系或者说是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且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发起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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