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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发起人责任

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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