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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1: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足故意。
传播淫秽物品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出版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得以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在不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书号。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按照数罪并罚处理。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刑法已经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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