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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刑事罪名详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柱法裁判的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2)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徇私枉法罪则没有这样的条件要求。
枉法仲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机构的正常职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徇私枉法罪 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前罪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方法行为,在实行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而后罪则不是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2)本罪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利用司法职权,而后罪没有这样的限制。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
玩忽职守罪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另有规定的具有玩忽职守性质的渎职犯罪,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上列有关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行为人触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玩忽职守犯罪的,应当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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