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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我公司前员工李文莹于2016年2月19日过世,其继承人之间有纠纷,故应发李文莹的医药费报销款1,264元、丧葬费补发金额535.2元、976元暂由我司代为保管,合计2,775.2元,特此说明。
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系争房屋1系陆永强婚前购买,根据陆永强与被告焦某结婚时该房屋价值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情况,该房85%的产权份额为陆永强的婚前财产,其余为陆永强与被告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系争房屋1中92.5%的产权份额应作为陆永强的遗产处理。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赵嵩山生前系洛阳铁路分局职工,1989年赵嵩山去世后,李某仍居住在洛阳铁路分局分配的公租房,1996年,李某作为被拆迁户,以赵嵩山名义购买房改房一套,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二街坊4号楼2-202号,2013年各方就该房产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经法院判决该房屋不属于赵嵩山的遗产。
于某与燕某甲、燕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燕某甲、燕某乙、燕某丙、燕某丁系被继承人燕汇川婚前子女,且与原告于某无抚养关系,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56号房产(建筑面积56.27平方米)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燕汇川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56号的房产;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何某1与何某2、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何继洪和龙定仪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西路13座4号414房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2、判决上述房产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3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外孙女能否继承外祖父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丧偶的儿媳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你婆婆去世时因为没有留下遗嘱,让你一个人继承,但因为你已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你可以作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继承。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虽通过协议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遂作出判决张华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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