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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专栏简介

继承纠纷

  • 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日期:2015-05-11 点击:76次

    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你邻居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 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日期:2015-05-11 点击:129次

    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必,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遗嘱;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 遗嘱应由谁执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日期:2015-05-11 点击:54次

    遗嘱应由谁执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 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日期:2015-05-11 点击:91次

    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 继承权放弃相关问题之探析
    日期:2015-05-11 点击:115次

    继承权放弃相关问题之探析继承权是一种兼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对于继承权放弃的性质,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仅具有放弃财产权的性质;二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纯身份权的放弃;三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继承权的性质本身是一种私法权,兼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对与身份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放弃,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

  •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合情合理公平的予以分割
    日期:2015-04-26 点击:117次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合情合理公平的予以分割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王利霞、王若瀚、程新鸟作为杨少非的近亲属均有权得到相应份额。因亲人死亡,造成了其每一位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故王利霞、王若瀚、程新鸟三人亦均有权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判综合本案情况,确定程新鸟应得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 死亡赔偿金争议问题辨析
    日期:2015-04-08 点击:63次

    死亡赔偿金争议问题辨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依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配偶一方死亡而获得的赔偿,它产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赔偿金性质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它的立法意图在于,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日期:2015-04-06 点击:45次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父母附条件赠送的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日期:2015-04-06 点击:112次

    父母附条件赠送的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要签订赠与合同,同时附加一定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如果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签订后,财产又实际交付的,觉得不合适又想反悔要回赠与物的,只要无特殊情况,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在赠与之前,赠与人一定要想好赠与后的法律后果,考虑清楚自己赠与的目的是什么,放弃的是什么。结合法律规定,签订一份协议,尽量通过事先明确约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5-04-06 点击:63次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第一、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李某、石某虽声明与其子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某、石某对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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