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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女子看房时交中介2万元 不买房想索回钱被拒如果中介要求买方支付意向金,买方应要求中介出具收据,写明所付款项性质系购房意向金,并非定金,并要求中介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杨某等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该《房屋居间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法律概念,目前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学理上认为,预约合同本身即是一种契约。预约合同尽管为预约,但也为一种合同。依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法律地位的分析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任媒介,而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居间人并非委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促成双方交易或签约的人,最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故一旦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其主张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而非居间人。
北京房产中介法律常识问答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居间合同纠纷案之追偿居间服务费纠纷法院引用《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之处的必要费用”的规定,认为原告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向被告主张佣金与法律规定不符。就本案事实而言,这一判断是正确的,但给出的理由似乎过于简单。从第427条来看,居间人要取得报酬,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履行了居间义务;交易(合同)最后达成;居间人履行居间义务的行为是促成交易(合同)达成的重要原因。
中介未如实告知二手房附近有电房,购房人不再购买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曾多次带被申请人查看涉案物业,但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并与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还成功促成被申请人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被申请人以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不再购买该物业的行为构成违约。
黄某某和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退还中介费及赔偿损失纠纷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卖方房产产权不清、无权单方面处分的情况下,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申请人以卖方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不仅得不到权益保障,还直接损失了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工商查档的合理费用。
关于支付违约金及确认有关居间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纠纷案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及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其已按照《看房及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推介了相关楼宇并提供了看房服务,被申请人也应遵守相关约定。而被申请人不理会双方的约定,由其配偶通过其他中介接触相关业主擅自达成交易,故被申请人应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因居间合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如果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仅局限于其“所知”信息,将纵容居间人的故意不作为,放任虚假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居间这种商业行为的生存和发展。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产生虽然要求必须有居间人促成合同的成立,然而成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预期利益。如果说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不完全的,即使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也不会给委托人带来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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