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与林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房某的名下。2007年6月房某的公司出现经济困难,他以该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一年后林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林某发现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可以借款到期请求行使抵押权吗?
对房某与林某的共有房屋,银行没有共有人林某的书面同意就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此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行使抵押权。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房某与林某是夫妻,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房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征得其妻林某的同意,也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林某同意的证据,因此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法院应当认定该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律师说法: 为防止滥用权利,公民在行使财产共有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份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应事先将卖价和相关条件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3.按份共有人无权任意处分整个共有财产。若违反以上几点,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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