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因为聚众斗殴被收容,后来被判处劳动教养两年。朱某出事前与王某已恋爱4年了,两人正商量着准备办理结婚手续。朱某在劳动教养所悔恨不已,决定痛改前非,他更舍不得王某。王某为了鼓励他积极改造、表示对他的真心,答应马上结婚。朱某是劳教人员,他们可以结婚吗?
朱某在劳教期间可以与王某结婚。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被执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期间可以结婚。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需收容劳动教养的人有: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等等。被收容劳动教养的人都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对于此类人应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因此应保留其一定的民主权利和民事权利。
民政部《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结婚问题,1962年3月13日公安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由以上政策的规定可知,允许劳教人员结婚有利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维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朱某和王某已经恋爱4年,朱某被劳动教养后王某还是坚持要与朱某结婚,在此情况下劳教管理部门应当批准二人结婚。
法律依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民政部《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律师说法: 劳动教养不同于劳改,它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因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一些民事活动的权利,例如本纠纷中涉及的婚姻自由权,另外如休假探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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