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在服役期间因公致二等残疾,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向某退役后因自身的残疾一直没有单位同意接收,只能待业在家。向某找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政府帮自己解决工作和生计问题,但当地民政部门却以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民政部门应该帮助向某解决安置就业问题吗?
该民政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帮助向某安置就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向某虽因公致残但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其退役后应有权要求国家安置其就业,当地民政机关应当依据向某的具体情况给他安置合适的工作。民政机关如果拒绝向某的要求,向某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特别提示:军队是国家的保卫者,往往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的奠基石。对伤残军人
优抚,是一国军队士气之所系。各级民政部门应尽力做好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和向某一样要求自己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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