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左腿有残疾,必须借助拐杖行走。他喜欢电子技术,经过苦心钻研,技术能力比正常人都要好。许某看到某公司正在招聘技术人员,于是报名参加,应聘时该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许某的技术在这批应聘者中是佼佼者,但他腿有残疾,不能招聘他。许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失当,要求进入该公司工作。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许某可以就自己就业一事与该公司领导层进行沟通,指明自己能够从事该项工作。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其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许某左腿有残疾,但是他电子技术好,说明他智力、动手能力上还是正常的,可以胜任他身体可以接受的工作。该公司应看到许某的技能长处,尽量安排许某就业,发挥许某的才能。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特别提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果残疾人的肢体残疾不影响他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各单位就应当尽量安排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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