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账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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