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在合伙企业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相互的义务。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法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事务执行权
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合伙企业采取委托执行方式,这并不是剥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该项权利,而应视作合伙人实现该权利的具体方式,即通过委托其他合伙人的方式来实现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2.知情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对于不参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来说,他还有权要求事务执行人向其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异议权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一旦合伙人提出异议,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对该事务执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事务。此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还有权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表决权 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至于表决的方式,既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采用其他表决办法,如按照出资比例决定表决权。
5.撤销权 在执行方式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主要应负的义务有下列三方面:
1.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在实践中,合伙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伙协议中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但不得跟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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