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安全,是国家对企业的一贯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建筑施工活动中,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也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缺乏应有的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比如,有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有的片面强调完成生产任务和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的不但不积极解决保证生产安全所需设备、设施,反而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挪作他用;有的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至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等等。为了依法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包括:
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做到责任到人,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并做到奖罚分明。应当针对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多、作业危险性大的特点,经常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把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并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等。
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这是对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已依法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从实际中看,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做到以下几点:(l)企业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法及其他有关的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也要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2)建筑施工企业的各有关专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安全工作,保证本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3)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人员予以制止,积极参加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个人的防护用品。
3.采取保证建筑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针对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具体措施,保证生产安全,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这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施工现场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保证施工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整齐和稳固、工地内应有适当的排水沟、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搭设安全桥板;工地临时存放的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应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雷管、引线和炸药应当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在存有爆炸物的仓库内,不得进行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等等。二是脚手架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木杆应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禅木、根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不得使用;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7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8公分,架子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度在7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时,架子同建筑物应当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应埋入地下,深度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应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应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搭架子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蔑条切实扎绑,并应当经常检查;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不得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应将地面夯实、整平;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经常检查;等等。三是土石方工程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已作了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不得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应做好排水措施;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不得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应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使用机械挖土前,应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一切爆炸物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得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时应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不得抽烟;等等。四是机电设备和安装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应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设开关或者插销,不得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装在特制的箱匣内;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应有保护性接地;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电线必须保留的,应经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氧气瓶应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不得沾染油脂,不得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应安有防护装置;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应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标明安全速度;各式起重机应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安有夹轨钳;机器设备和工具应定期检修;各种机电设备都应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等等。五是防护用品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上岗的架子工应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生产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果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建筑工程公司,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公司的董事长。如果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是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该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的厂长(经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行政领导,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的同时,也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是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少安全生产事故的血的教训表明,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有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将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没有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定,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2)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企业的管理安全的机构,配备适当的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3)组织制定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各级干部的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并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管理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4)经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针对本企业存在的隐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依靠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竞赛等活动,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6)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7)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8)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接受本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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