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建筑工程设计方面应当保证工程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建筑工程设计一般是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该建筑的使用功能以及诸如投资、材料、环境、气候、地质、水文、结构等因素构筑出该项建筑工程图纸文件的活动。我国建筑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是,对生产性的建筑工程,应做到先进、适用、可靠;对非生产性的建筑工程、应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一般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筑工程,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建筑工程中技术简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后,就可做施工图设计。
本条所讲的建筑工程设计,按照本法第二条关于本法所称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方面的设计活动。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活动及建筑产品的安全,本条从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方面,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二、建筑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这里讲的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综合考虑保证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的要求,提出的各项设计技术要求,能够保证工程的结构等方面具有可靠的安全性,既能保证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也能确保该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根据本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要做到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这里讲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为了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等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统一的具体技术要求。依照本条规定,建筑设计中应当符合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应当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范。这里讲的“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鉴于统一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制订发布的,因此,就制定关于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言,必须符合本法及《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制定关于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而言,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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