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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议案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议案的规定。

一、提出议案的法定要求

议案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审议讨论的原案。广义的议案包括宪法修改案、立法案、财政预算案、经济和社会发展案、人事任免案、重大事项决定案、质询案、罢免案、调查案等。由于其中有些议案的提案主体和程序互不相同,因此,狭义的议案仅指立法类和重大事项决定类议案。议案不同于批评、建议,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提出的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就是说要有可供会议讨论的草案;提法律案时,要有法律草案文本;提决议案时,要有决议案文本,以便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交付会议审议。第二、要合于法定人数,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十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才构成提案主体,可以提出议案。联名通常是一人领衔,其他人签署。达不到法定人数的联名,通常转为批评建议处理。第三、议案内容要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在实践中,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不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而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如增加地区投资、增加财政拨款、争取工程项目、争取优惠政策等,这些事项都已超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在议案处理时,只能作为批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并且宪法中有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条款,因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解释,是有相当大的弹性的。事实上就有一种理论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不受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司法权本身就是全国人大派生出去的。第四、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都要确定提议案的截止时间,以便留出足够时间研究处理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在规定时间之后提出的议案,大会秘书处不再作为议案受理,只作为批评建议受理。

二、议案的处理

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其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与上述单位基本一致,只是主席团改为委员长会议。另一类是代表或委员联名。对于两类不同主体提出的议案,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程序。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直接列入议程,交由会议审议讨论。而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在常委会会议上为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两类议案的不同处理方法,表明国家权力机关审议讨论议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制,即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要优先审议。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在每次大会上提出的议案都比较多,其中有一部分作为议案交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还有一部分作为批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很少。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绝大部分是要求立法的议案,通常根据议案的内容,交由有关部门着手立法起草工作或者由人大自己着手立法起草工作,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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