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任期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的任期
任期的意义在于监督。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哪么,全国人大受谁的监督?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通过选举单位进行监督,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是有限的,通过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对代表行使监督权。履行代表职务称职的,可能会连选连任;履行代表职务不称职的,就会落选。全国人大的任期限制,是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和专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在民主体制下,任何国家领导职务的任期都是有限的,任期届满就要接受人民的重新选择;而在专制体制下,这种任期是无限的,很难受到监督。按此说来,是不是任期越短越好呢?事情也并不是如此,还需要保持国家机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世界各国议会的任期年限有所不同,长短不一。我国全国人大的任期为五年,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大国,每进行一次选举需要进行细致的组织工作。如果任期过短,势必要经常选举,耗费很多精力。每届全国人大的工作很多,任期过短不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是相同的,随全国人大的换届而换届,因此全国人大任期的确定要考虑整个国家机关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是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任期五年便于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全国人大的任期延期
为了使全国人大做到按期换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提前完成。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筹备召开全国人大会议,还有一些其他工作要准备,因此,在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完成选举是必要的。每届全国人大任期从第一次会议开始计算,目前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一般在每年的三月初召开,届满前二个月完成选举,也就是要在上一年底完成选举。完成选举的标志是各选举单位选举出新的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代表名单的正式公布,需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后正式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延期换届,有二项条件:一是遇到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选举。什么样的情况构成非常情况,法律未作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导致无法组织选举的战争、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国地域很大,构成影响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非常情况,应带有一定的全局性,而不应是局部性的非常情况。二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构成宪法规定的非常情况,是否需要推迟选举、延期换届,均需经常委会决定。一旦非常情况结束,在一年内必须完成选举。这里讲的仅仅是不能按时完成选举的情况,对于选举完成之后,无论有什么样的特殊情况,都应按时换届,召开新的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从中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延期换届的情况还没有出现过,但出现过略有提前的情况。如1982年宪法通过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举行,而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举行,实际提前3个月。这主要是为了使全国人大会期与国家的财政预算年度尽量一致,便于对全年的工作作出布署安排所作的会期调整,是符合国家政治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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