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比例向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和实物的行为。它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在阶级社会,任何统治者都要建立国家管理机关,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国家统治机关,雇佣国家公职人员,就必须有各项经费开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费必须由国家的组成要素包括公民和各类生产经营组织交纳。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税收是人民的沉重负担,是剥削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政权机关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为人民服务的职能,需要适当数量的经费开支,因而需要建立税收制度,向公民征税。但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向国家纳税,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所必需的,是一项光荣的义务。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有关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为什么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呢?一方面,税收是一项严肃和稳定的国家活动,具有很大的强制性、无偿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具有很高位阶法律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由于税收涉及全体公民和义务纳税单位的财产权利,因此,创设税法、规定税收的权力应当属于全体人民或者由全体人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决定税收是议会的一项专属权力,早在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有“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说法。在英国,议会享有财政权,征税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美国和法国的宪法都规定,议会是决定税收的惟一机关。
在我国,决定税收的机关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立法法第8条规定,有关税收制度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或者修改了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对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作出规定。1984年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条例草案试行。因此,国务院根据授权就此制定了一些确定公民纳税义务的行政法规。但在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仍然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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