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享有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权利的规定。
对于公民的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权利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1975年宪法则取消了有关公民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权利的规定。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本条规定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的有关内容,同时也作出了一些修改:一是将1954年宪法中国家保障公民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改为公民有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因为直接规定公民具有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就必须受到国家的保障;二是在国家给以鼓励和帮助的科学文化活动中,增加规定了技术活动,因为技术活动的创造性劳动与科学活动不可分割;三是将新闻、出版、卫生和体育等事业删去了,因为这些事业的创造性劳动和科学文化活动还存在不少区别。
科学文化活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科学文化活动自由也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有以下方面:(1)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这里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公民享有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研工作,并可以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可以持有不同的见解。(2)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文学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艺术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雕刻、电影、电视等。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的兴趣和意愿从事上述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3)公民有权从事其他文化活动包括教育和各种体育活动、健康的娱乐活动等。
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鼓励和帮助公民科学文化活动。目前,我国已确立了科教兴国的政策,在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和保护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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