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和植树造林的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是人类社会生存和繁衍的基础。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指人民生活、居住的环境。生态环境是指自然界生态平衡的环境。影响人民生活环境的因素主要有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主要有土地荒漠化、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和其他动物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既可以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可以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平衡,实行可扶持发展战略。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保护,不仅会最终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发展,而且会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各种灾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环境问题已日益成为影响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问题,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土地退化、森林退化、气候变暖等因素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活。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注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对于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没有对保护环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修改宪法时,各方面已经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因此,以本条内容在宪法中对保护环境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以1982年宪法为依据,我国加快了环境立法步伐,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基本建立起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本条还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森林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部法律还设专章对有关植树造林的事项作出规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森林法还规定,在植树造林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水土保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此外,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对植树造林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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