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经济。”但实践证明,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体制,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
所谓计划经济,就是社会的各项资源都要通过国家计划配置,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而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是根据市场的需求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引导,为市场服务,为企业服务。过去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搞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通过改革实践,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逐步加深。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小平同志的讲话从根本上解除了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当作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的思想束缚。为修改宪法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奠定了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也表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而且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时作出了本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此,需要对经济体制进行以下方面的深入改革:(1)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 分配制度上,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3)在宏观调控上,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4)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国家需要加强经济立法,用法律确立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保障它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必须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经济,转变到依靠宏观调控来管理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宏观调控的手段逐步趋于完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这方面,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制定一批法律,禁止和惩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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