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以下情况下学校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三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是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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