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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开除或劝退中考前的初中学生吗

日期:2013-07-22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在学校上学,自然要服从校方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就有权利开除学生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在现实中,很多中小学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等原因,往往对成绩不佳、违反纪律的学生,动辄以“开除出校”相威胁,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因为被学校开除而未能完成义务教育,无疑意味着受教育权受到了重大侵害。对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经常违反校规校纪的相对后进的学生,学校仍应坚持教育帮助为主的方针,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耐心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慎重地予以校内处分,但决不能随意将未成年学生开除出校,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否则学校将学生推出校门撒手不管,极容易使得这部分学生直接流向社会,在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走上歧途的危险性将大为增加。

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其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而不能简单地采取不负责任的办法,直接开除了事。

“劝退”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最后一年即初中三年级阶段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学校片面追求中考升学率,往往会对平时一贯成绩不佳,“没有考上高中的希望”的学生予以“劝退”虽然表面上看和强制开除不同,但不允许学生参加中考,意味着学生无法在完成义务教育后,迈向更高层次的教育体系,实质上也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无异于变相的“软开除”。因此,这种“劝退”行为同样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义务教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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