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妇女特殊保护,而限制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主要是指以下一些特殊情形: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他人同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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