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的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正服役的人员,包括军中的文职人员,而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并且,只有当一方是非军人时,才须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都只能按照一般规定处理,不适用这一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有关现役军人的离婚案时,既要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要片面地僵化地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在调解工作中对其配偶进行教育,劝其珍惜夫妻感情,努力调和双方的关系。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实质上已经无法继续下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的,也可以通过军人所在单位做好军人的工作之后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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