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期。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应给顾问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通知顾问律师到业住所或指定地点履行顾问职责,也可派人到律师办公场所洽商研究工作;
3、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我所可采用定期上门或到贵司坐班的方式提供服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
4、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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