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建设投入增速,但路、车、人的矛盾仍然突出,交通事故频发,人民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赔偿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下述三种途径获得赔偿,采用哪一种方式请求赔偿,由受害人自己决定。
1.自行协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处理程序俗称“私了”。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主张权利,请求对方按照其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申请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但调解处理不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申请调解是有时间限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曰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再调解。
3.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常常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例如,2006年4月9日,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邵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致钱某受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医院给钱某做了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钱某于2006年4月23日出院,医嘱一年后再做取内固定手术。同年4月26日,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2007年9月17日,钱某在医院做了取内固定的手术,于当月24日出院。钱某因伤治疗前后共发生医疗费用28758元。2008年1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7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51元。被告邵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钱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损失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无论从治疗终结、损失确定之日,还是从定残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本案钱某的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邵某赔偿钱某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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