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就部分已查清事实进行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就部分已查清事实进行先行判决的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诉讼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为了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比如,某继承案件,继承人甲认为在继承人乙处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均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继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查明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但对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一时又难以查明。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先行判决,继续审理关于房屋继承的请求。
就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部分先行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案判决的效力相同,如果是一审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先行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就该现行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解本条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部分先行判决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部分,是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或者是几个诉的合并审理,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求;而且要先行判决部分的事实必须已经清楚,如果该部分诉讼请求与整个诉讼请求密不可分,对该部分先行判决将会使其余的诉讼请求难以确定,就不能对该部分先行判决。
2.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先行判决并不是对全案作出的判决。没有判决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仍然在审理中。所以就部分事实光行作出的判决,不会构成本次修改后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二)项所说的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对于全案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在就部分已查清事实进行先行判决时,也要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其他部分仍然在审理中,以免发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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