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程序的进行看,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有关的事实、理由,各方的主张通过法庭辩论将成为就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还是就一些事实问题作出判断的实践标尺。比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就有赖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也要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辩论权的直接体现。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意义上的辩论权,涵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各自意思的各种方式,不仅法庭辩论是辩论权的体现,当事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当庭做出陈述等诉讼行为也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行为。在审理中,法庭辩论作为当事人各自表达意思最直接、最集中的庭审阶段,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的权利,尊重并落实当事人的辩论权。
理解法庭辩论的意义还可以与本次修改后的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结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针对的是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辩论权。偏听偏信,只听取一面之词,完全不允许另一方以任何方式发表意见的审判当然应当纠正。但是,辩论权的行使也是有确定边界的。具体到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离题万里、长时间争辩,不仅会影响其他诉讼参加人行使辩论权,也会影响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辩论权。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合理引导,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发言,是法律赋予审判人员的职责所在,不属于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剥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