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尤其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原告,更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果原告不履行出庭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对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撤诉是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分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申请撤诉;一是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可以按撤诉处理的含义是,要按照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掌握,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有以下四种情况:(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的;(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又不宜按撤诉处理的;(4)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本条中,虽然原告缺席,但人民法院进行缺席判决,也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材料认真审查,其中包括未出庭的原告已经提供的诉讼材料,在充分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独立起诉的主体,只是由于本诉的存在,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合并人本诉的审理中。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相关义务在他的请求范围内与原告相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三人,往往比照本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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