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赋予当事人双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保护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要申请财产保全是因为在给付之诉巾,原告到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诉讼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被告可能会转移或隐匿相关资金或财物,从而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这不仅使起诉目的彻底落空,而且还白白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财产保全就是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一种制度.它大大降低了判决在将来得不到执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详尽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法律既赋予当事人的申请权也赋予法院主动采用财产保全的权力。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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