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2条的规定是否必须在公司解散后才能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解散程序与公司清算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只有履行完解散程序后,才会产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问题,也才会出现公司股东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解散程序中,主要包括调解与和解程序,是否构成解散公司条件的审查判断,依法判决公司是否予以解散,从而终结公司解散程序。如果公司股东和解了,或者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解散公司条件的,均不会产生公司股东、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只有公司解散后,进入到清算程序,才会产生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如何承担公司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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