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股东分别设立了甲、乙、丙三个公司,经营多年后,三个公司负债都挺多,因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其中一名大股东,操纵者将甲、乙两公司的大部分债务以协议的方式由丙公司自愿承担。
请问:这些自愿承债的协议的合法性如何?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丙公司自愿承债时,其本质上已资不抵债了,此时丙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该承诺协议?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有无要求?
公司律师解析:丙承接甲、乙两公司的债务形式上合法,如要认定实体上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违法无效,应当举证加以证明。例如,应当证明各股东与甲、乙、丙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实际控制人为了转嫁债务,仅由丙公司承债,而由甲、乙公司逃脱债务,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控制人主观上恶意与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难以得到支持。
申请撤销债务人丙与甲、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当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提出,否则,债权人无权提出撤销请求。丙公司承债时已资不抵债,恰恰是控制股东试图摆脱债务具有恶意的行为之一,是债权人请求撤销的法定事由之一,当然有权提出撤销申请。债权人对丙不论有多少债权,均不会因丙与甲、乙之间自愿承债协议确定金额多少而受影响。即使承债协议确定的金额远多于丙欠债权人的债务,也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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