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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否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日期:2013-04-3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大股东占股70%,小股东占股30%。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后大股东拒绝,形成公司僵局,出现两套公章并存局面。

请问:在有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小股东可否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应不应受理?还是应直接起诉强制清算?

公司律师解析:从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看,两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事后大股东反悔,导致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实际也因大股东反悔而使股东会决议失效。大股东应当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免股东之间形成内耗。

从公司解散程序来看,应当具备《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其关键点在于通过《公司法》规定和公司内部议事规则,均不能得到救济,或者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的,公司才能予以解散。故本问题中大、小股东虽表面同意解散,但因大股东实质上不同意,双方还应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走救济之路,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小股东方可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对于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此时不应受理,应指出由双方寻求其他途径先进行救济,当救济不成时,方可起诉解散公司。如果直接起诉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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